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13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海公路。
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宏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水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7087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1月6日,申请保全人向我院申请冻结被保全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宏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城区支行2035××××0911的银行账户。2022年1月6日我院受理立案,立案号为:(2022)黔0221执保13号,保全标的为6979440元。
本案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于2022年1月6日,对被保全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宏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城区支行2035××××0911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经查,被保全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宏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城区支行2035××××0911的银行账户可用余额均为0元,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依法对被保全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宏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城区支行2035××××0911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0元。
至此,本案特已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