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黔0221执保51号 申请保全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宏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蟠龙镇法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5692388811。 法定代表人李**轩。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宏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97944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照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21民初70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25日对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宏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宏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因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宏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其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 至此,本案以无标的物实施保全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