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5541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龙,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Q。
法定代表人:杨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浴仙,女,汉族,1980年7月21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王警芳
人民陪审员 刘汝全
人民陪审员 李泽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刘美珍
书 记 员 袁铭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