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胥泊村委胥泊村18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博士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25号1703J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博士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3)鲁1622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