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3财保7号
申请人: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东路1008号1101、1102、1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兴泰宝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腾旺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兴泰宝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90011.7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4月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兴泰宝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90011.7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设无锡机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