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广晟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7247号

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饶猛。

委托代理人:赵成荣,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燕,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8号青秀山庄A17栋。

法定代表人:谢德清。

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4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韦伟杰

人民陪审员  康海桥

人民陪审员  蒋京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