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7247号
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997号。
法定代表人:饶猛。
委托代理人:赵成荣,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燕,广西龙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18号青秀山庄A17栋。
法定代表人:谢德清。
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浙江**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4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审 判 长 韦伟杰
人民陪审员 康海桥
人民陪审员 蒋京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梅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