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02民初13938号
原告:江苏卓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启东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
被告:泰州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碧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第三人:南通市通州区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江苏卓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启东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卓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卓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