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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破121号 申请人: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 2024年10月9日,申请人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无法清偿其到期债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4年10月11日,本院通过集中送达向某房地产公司送达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通知书等材料。 某房地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称:一、某房地产公司债务整体可控,不存在破产原因。截止目前,某房地产公司共收到4件执行案件,涉及金额169.95万元,虽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执行金额较少,可通过其他方式化解,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二、某房地产公司仅仅是短暂性的丧失流动性,不能以此断定丧失清偿能力。三、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损害业主利益,案涉项目仍存在部分业主未办证及项目交付后业主的维保修情况,若启动破产程序,会给业主造成严重困扰,某房地产公司无法切实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四、如进入破产程序,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涉及不少施工单位,有工程款尚未结算,且涉及维修扣款,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同时涉及众多业主办证及房屋维修协调事宜,社会影响较大。综上,请求裁定驳回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组织了听证,申请人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某2,股东为某集团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商品房开发。 另查明: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苏0581诉前调确31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7月6日经常熟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某房地产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22157.72元,款项由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至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二、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别无纠葛。三、案件保全费1670元,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于2023年10月30日前直接支付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保全费无需法院退还。四、上述协议内容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各方在协议上签字起生效。裁定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经常熟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因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苏0581执86号。执行过程中,查控系统反馈轮候冻结了某房地产公司银行账户,期限2024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14日。某房地产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均为关户状态,余额为零。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未网签房屋,位于××××。经调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集美院中11幢、14幢、17幢房源、地下车位等系政府定向供应回购拆迁安置所用。除此之外无其他不动产。经现场调查,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未发现经营及其他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223827.72元及利息等、执行费3257元,未执行到位,遂于2024年5月22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听证中,异议人某房地产公司陈述其暂时没有现金,被冻结了,目前公司正常经营,大部分部门已经撤掉了,在项目上的基本上是客服。前期有两家单位想通过跨项目工抵的方式解决债务,但是后来未能协商一致。关于公司债务,除了异议书中提到的4件案件,还有在诉讼中的。 再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在本院另有关联执行案件10件(含执恢),其中6件(含执恢)均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适格。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证实。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被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某房地产公司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江苏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