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他纠纷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116民初674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8元,因原告变更诉请,退还原告1388元,剩余部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