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2民初3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万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