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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有限公司、郑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渝01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5)渝0112民初3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万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