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20453号
原告:吕某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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