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26民初35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卫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负责人:湛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5850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