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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26民初355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卫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负责人:湛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5850元,减半收取计29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