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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6民初1016号 原告:吴某某,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诺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2号企业壹号公园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0FBF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2024年12月16日,原告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