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102民初7415号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莆田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某某电梯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