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1民初2571号 申请人: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汇锦名店广场24-7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8FF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2020年12月2日,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以下简称:歙县人寿保险公司)为被告。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歙县分公司就承包的大华水汇整体改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在歙县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寿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追加被告的事由基于保险合同,与本案***与***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申请人提出追加歙县人寿保险公司为被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追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为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