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1执异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紫阳路东侧练江花园2104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TB24AX3。
负责人:熊伟。
第三人: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汇锦名店广场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8FF7H。
法定代表人:俞金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2)皖1021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歙县分公司是第三人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杭州大望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46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向歙县人民法院缴纳执行费59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洪声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