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27-1号
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
被告重庆格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普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8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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