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财保69号
申请人:浙江黎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迪荡新城鼎盛时代大厦SP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8452963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马欢路398号科创园一号楼808-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88JJ8XF。
法定代表人:史立功。
申请人浙江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