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德满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281民初344号 原告: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8884.29元。二、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178884.29元为基数,利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的利息暂按23043.49元计算。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8月9日开始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唐山市遵化市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唐山市遵化市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215466.64元,并对工程的承包方式、内容以及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结算款的支付为按月申报工程进度款,经核实后,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80%作为工程进度款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被告向某某乙方支付结算总价的97%。保修期为1年,工程结算价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过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15日组织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021年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案涉工程的结算工程款为178884.29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78884.29元。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由拒绝给付,原告无奈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2020年12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工程开工令及工程开工令回执各一份。证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11日开始施工。 3、工程竣工验收表(GC-19-3)一份。证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15日进行验收。 4、工程预算书及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第1次进度汇总表各一份。证明:第一次进度款的金额。 5、结算余款汇总表一份。证明:扣除质保金5366.53元,剩余的工程款数额为29772.48元。 6、原告代理人***与被告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被告于2021年8月9日给原告发送了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余款汇总表各一份,原、被告双方已经于2021年8月9日对工程进行了结算。 7、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金额分别为100000元、43745.28元。证明原告就第一次进度款已经为被告开具了143745.2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7日,被告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甲方”)。承包人: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二、工程地点:唐山遵化市西三里乡。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一、承包范围: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包括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某某乙方需按照经某某甲方确认的图纸、相关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及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指令进行工程施工。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除甲供材料外)、包制作安装、包运输、包损耗、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相关手续协调办理、包验收合格、包完工后清场及保修期内保修、包所有税费及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浮动因素(合同约定可调整部分的除外)。第三条:施工技术要求。一、按国家、地方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二、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某某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一、应严格遵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国家及地方、行业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现行最新有效的相关规范、规程、标准,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及做法说明和要求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存在差异,某某乙方必须按较高之标准执行。二、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某某甲方可要求某某乙方停工和返工,直至解除合同。返工费用由某某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三、其余按照通用条款第9条约定执行。第五条:验收。一、验收的依据和标准:经某某甲方审核同意的施工图纸及说明;有关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现行最新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法规、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某某乙方提交的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数量足够,并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某某甲方要求。二、其余按照通用条款第12条约定执行。第六条:质量保修期。一、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某某甲方之日起计算……第八条:合同价。一、本工程暂定总价(不含甲供材料款在内)为: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肆佰陆拾陆元陆角肆分(小写:215466.64元)……第九条:付款时间、条件与付款方式。一、付款方式。……2、某某乙方每月申报一次进度款,某某乙方当月25日前按发包人核定的承包人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含签证及工程委托)申报进度款,经某某甲方核实后按某某乙方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含签证)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并须在当期进度款中全部扣除当期超量领用的甲供材料、设备款,不足扣的在下一笔进度款中扣完。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某某甲方累计向某某乙方付至实际结算总价的97%,结算款应扣除进度款、水电费等。工程结算价的3%做为保修金待保修期过无问题后支付。5、施工水电费扣除:施工用水、用电量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水电费由某某甲方代缴后在某某乙方当期进度款中扣回。当期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从某某乙方下期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发包人: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公章),日期:2020年12月7日。承包人: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手章),日期:2020年12月7日。 2020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开工令,同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开工令回执后开始施工。 加盖原告印章和“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印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表(GC-19-3)记载:合同名称: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名称: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验收时间:2020-12-15。 建设单位处***签字,施工单位处***签字并加盖“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结算余款汇总表记载:“建设单位: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唐山市遵化住建局内墙面粉刷施工合同。河北编号:恒京北工合字20[0.63-101]041,某某乙方承包的唐山市遵化住建局内墙面粉刷施工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定,现双方同意按如下造价进行工程结算:1、结算金额:预决算部审核金额:178884.29元;2、累计请款金额:预决算部审核金额:143745.28元;3、质保金:预决算部审核金额:5366.53元;4、本次请款金额:预决算部审核金额:29772.48元。发包人: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签字)。日期:2021年。承包人: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施工单位:***(签字),日期:2021年。”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为被告开具价税合计143745.28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张。 2021年8月9日,原告员工***将案涉工程的结算手续通过微信发给被告员工***。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内容,且相应工程于2020年12月15日经验收合格,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原告工程款。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余款汇总表》记载结算总金额为178884.29元,本院予以确认。《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被告累计向原告付至实际结算总价的97%结算款,应扣除进度款、水电费等。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过无问题后支付”。另《唐山市遵化住建局院内墙面粉刷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一年,故涉案工程质保期满时间应为验收时间2020年12月15日起满一年,即2021年12月15日质保期满。原告提交的《结算余款汇总表》中记载的时间仅为2021年,并无具体的日期,但原告系在2021年8月9日向被告发送的结算资料,故本院确认原、被告最迟完成结算的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被告应在该日期后30天内,即2022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178884.29元的97%。另因此时案涉工程已超过质保期,且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故被告应将质保金一并给付原告。综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8884.29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时间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利息,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综上,工程款利息应自2022年1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8884.29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德满天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8元,减半收取1939元,由被告遵化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