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执243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满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出头岭镇食用菌批发市场招商引资处商务中心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30036038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德满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天津市德满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恒房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西路7号内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O1R8GX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德满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恒房顺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9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40938.52元。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恒房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19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益
审判员 吕 鑫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