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精英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精英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特51号
申请人:江苏精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西园15幢3层。
法定代表人:范晶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华,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8日生,××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申请人江苏精英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精英公司称,1.***在我公司仅工作了一年零十一个月。南通港发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发公司)与我公司是两家单位,港发公司负责人的承诺与我公司无关。2.港发公司并未与***协商劳动合同的主体变更为我公司,而是直接解除了与***的合同。***知道用工主体。港发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解除后,明知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支付。3.***拒绝、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我公司准备将***安排到保洁岗位,***拒绝,后准备将其安排到勤杂工的岗位,并向***发出了《转岗通知书》,由于联系方式变化,因此未送达。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仲裁裁决判令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我公司不能认可。
经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原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港劳人仲案字[2020]第93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精英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2991.4元、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21.7元,以上合计23513.1元,由精英公司一次性支付完毕。二、对***要求精英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三、对要求港发公司支付其2018年1月份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根据精英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的理由,其认为仲裁裁决对***在其公司工作时间、港发公司负责人的承诺、港发公司与***的劳动关系等认定错误,进而认为裁决结果错误。精英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实际均是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方面的错误。此异议属于事实审查问题,而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并非人民法院处理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对精英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精英机电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精英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风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