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西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482民初10092号 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汝南产业集聚区。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欠款343200元及利息48330元(以343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0日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止),合计39153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43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定10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6日,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水井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为被告在汝州市汝南产业集聚区施工供水井,并对工程价款、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按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供水井工程。但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未予支付,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 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欠款属实,发票也开过了。现在有一眼井用不成,中间坍塌了,是600米的井,现在水泵只能下到100多米处,原告也可以亲自去看看,这都是事实,违约金及利息,就不要再提了。 原告为证明其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年9月6日,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水井工程合同书》一份;证明: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供水井工程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施工供水井工程任务,工程位置为汝州汝南产业集聚区,被告公司院内,涉及成井深度暂定690米,具体完井深度视地质、水量情况可适当增减,以实际完成深度为准。工程价款约定以实际钻井井深米数乘以每米钻探单价计算,钻探单价为800元/米,若被告要求井深增加,井深超过800米时,钻探单价超出800米以外为1050元/米。付款方式约定为原告人员设备进场且安装到位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乙方施工按照合同约定井深690米下套管之前支付50%;完井达到约定出水量支付25%;剩余5%在保质期一年后付清。水井验收合格后,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同时,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除不可抗力外,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总工程款的15%支付违约金。2.2017年7月20日的工程验收单一份;3.2017年7月21日的工程结算单一份;4.2019年5月15日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回复函一份。证明:证明了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上述工程完成后,被告于2017年7月20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结算单,经计算工程总金额为1623200元,但是被告在结算后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经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后,被告仍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工程质保一年是从2017年7月20日工程验收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19日。起诉的款项大概占到总款项的21%,根据付款办法,工程款共分4次付清,第三期款还没有完全付完,起诉的是第三期的部分款和第四期的款项。从工程完工到起诉之前,被告方没有向我方反映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9月6日,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供水井工程合同书》,约定由乙方在汝州汝南产业集聚区(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院内)施工供水井。合同书中对工程名称、工程位置、工程技术要求、工程工期、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双方责任、验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书内容约定,第三条工程技术要求:1、设计成井深度暂定为690米,具体完井深度视地质、水量情况可适当增减,以实际完成深度为准……第五条工程价款及付款方式:2、付款办法:人员设备进场且安装到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0%;乙方施工按照合同约定井深690米下套管之前向乙方支付50%;完井达到甲、乙双方约定出水量要求20m3/h以上付25%;剩余5%在保质期一年后一周内无息付清。在水井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全额税票,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八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遵守。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外,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超过部分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7年7月20日,工程验收单显示,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的钻井施工2号井、3号井、6号井出水流量均达到合同规定,均达到预定水量,每米800元,符合合同要求。2017年7月21日,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单,结算单显示,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钻井施工实际工作量2029米,单位价格800元/米,工程总金额1623200元;至起诉之日尚欠343200元工程未向原告支付。 庭审中,被告要求对钻井质量进行检测,后被告又不再主张。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3432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原被告双方就合同的付款方式、违约金计算方式等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请求支付违约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欠款343200元; 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 驳回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3元,减半收取3561.5元,由原告河南省某某煤田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负担349.5元,被告河南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