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03执3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超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湖心东路229号(湖心雅苑)1幢(店铺)22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1ED5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凤凰小区7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5708800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超凡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正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载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路××号××东苑)6幢1单元102室、琅琊古道151号(深秀园小区)18幢2单元501室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