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6民初24586号 原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17层117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期颐百年24号楼3层301内A1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与被告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侨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580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58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7日,原被告就被告开发建设的楼盘泰禾金府大院2-1-801号房屋达成购买意向,约定总价为14251128元,原告依约陆续支付了580万元购房款。2021年12月3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但被告至今未退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侨禧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合意,退款申请单约定有5%的违约金,退款金额应为5087443.6元。逾期付款利息不认可,因为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退款时间,原告在提起本次诉讼前并无催款行为,应当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后一段合理期间后再计算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木公司与侨禧公司就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和新宫村1404-669地块669-2#商品房1单元801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达成了一致意见,房屋总价为14251128元。2021年11月5日,侨禧公司向三木公司发送《催款催签函》,载明三木公司仅支付了房款580万元,仍欠付房款8451128元及渠道服务费35万元。后因三木公司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申请退房退款。侨禧公司持有的《退款申请单》载明,退款金额5087443.6元,收款人***,退款情况说明为家里资金出问题,无力继续支付,愿承受违约金,特申请退房退款。三木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其提交《退款申请单》时退款金额和退款情况处均为空白。2022年4月,***代表三木公司与侨禧公司沟通退款事项,侨禧公司称:“……违约金从这个按合同百二十,咱们现场说给您争取百十,然后最后给您争取到百五……”***回复称:“这件事情让您多费心了,你之前还给我们争取了这个5%认真,特别感谢。”2022年5月5日,三木公司通过微信向侨禧公司的销售经理催款,销售经理回复称因金额比较大,可能会分期陆续退款。后侨禧公司并未退款,故三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三木公司提交的《催款催签函》《退款申请单》《退房审批单》及微信聊天记录,侨禧公司提交的《购房合同》《退款申请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三木公司与侨禧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的建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现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应退款金额,三木公司提前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侨禧公司提交的《退款申请单》及双方聊天记录可显示,双方已就扣除总价款5%的违约金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均有义务遵照执行。现三木公司以违约金标准过高违约拒不同意支付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对于退款金额本院确定为5087443.6元。关于利息起算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退款时间,三木公司于2022年4、5月请求侨禧公司履行债务,侨禧公司至今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应向三木公司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依法酌定为2022年7月1日。三木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基数及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款项5087443.6元并支付利息(以5087443.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陕西三木城市生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988元(已交纳),由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24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