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102行审688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机构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601004911016222。
负责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助理。
被申请人:南昌维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258号9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662017768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第18940449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8756.42元及自履行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18193.73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南昌市残疾人联合会撤回第18940449号《南昌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