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4287号
申请执行人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5629912990,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14269.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14269.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算至实际归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6元,由被告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原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6593.7元,申请执行费1649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5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
2、2018年5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区同里镇××村房地产[房产证号:25××38号,土地证号:***(2015)第1010369号]、黎里镇金家坝金莘公路2559号房地产[证号:苏(2016)***不动产权第9030289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得知,各被执行人均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4、2018年8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了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案号:(2018)苏0509破62号。管理人:清算组(***:63980877)。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2018)苏0509破6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裁定受理了江苏吴中嘉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亿丰洁净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沈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