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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行、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502号 原告:某商行。 负责人: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某商行与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01月06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