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9民初502号
原告:某商行。
负责人: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原告某商行与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01月06日立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