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718号之一
原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康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双春,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前,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徐怀强。
原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元,财产保全费1056元,合计2277元,由原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凌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