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2141号之一
原告:仪征**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仪征市马集镇岔镇村八里工业集中区1。
法定代表人:李子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胜强,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501C。
法定代表人:姚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公司员工。
原告仪征**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仪征**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90元,由原告仪征**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景信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