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3018南京擎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3018号
原告:南京擎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东路8号同曦鸣城8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林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勤,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2485号501C。
法定代表人:姚清,总经理。
原告南京擎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鸿灌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擎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擎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擎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7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77元,由原告南京擎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景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