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26民初1657号
原告: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
负责人:***。
原告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称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