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24民初685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柘城办事处,住所地柘城县谷水路长线局。
负责人:翟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柘城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