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2民初402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亚武西区21栋1单元2号。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地址三门峡湖滨区崤山西路12号联通公司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元未缴纳不再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