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1338号之一 原告:杨某某,住石嘴山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