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202民初1338号之一
原告:杨某某,住石嘴山市。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