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327民初3130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负责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宋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