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玖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玖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240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员工,住烟台市莱山区。
被告:山东玖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街道渔人码头路****。
法定代表人:程少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润,女,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玖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市牟平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玖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晓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