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2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桥头社区富桥第四工业区C3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武员,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7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后三十天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