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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2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桥头社区富桥第四工业区C3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武员,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西迪比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7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争议发生后三十天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