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维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1执53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道桥头社区富桥第四工业区C3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武员: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村委。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16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846,132.00元。本院在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846,132.00元(未包含相应利息)。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