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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12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武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012执6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