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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A区业主委员会与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2民初610号
原告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A区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与被告靖江市中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意公司)、江苏誉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誉达公司)、第三人江苏广厦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广厦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资格因任职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本案中,原告业委会系在靖江市物业管理业管理处备案的业主委员会,任期有效期至2018年4月11日。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业主委员会任职期限已届满,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本案争议涉及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A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应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建备案成立后再行主张。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靖江市恒天商务广场A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味东 人民陪审员  卢建国 人民陪审员  宋秀萍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