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2314号
原告:***,女,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之子。
被告:金牛区九号香厨家宴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70号一楼。
经营者:***。
被告:成都御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6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牛区九号香厨家宴馆、成都御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