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御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牛区九号香厨家宴馆、成都御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2314号 原告:***,女,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之子。 被告:金牛区九号香厨家宴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路70号一楼。 经营者:***。 被告:成都御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62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金牛区九号香厨家宴馆、成都御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 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