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02民初6507号
原告: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开区斌郎乡河东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05820175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南国大道二段500号罗浮南山美庐7号楼1层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2EAGQ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徐某,男,生于1974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中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7日立案,原告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4元,减半收取2,242元。由原告达州正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