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9001民初3636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坡头镇毛岭村上西庄自然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西石露头村刘庄西街7巷3号。
被告: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留固镇付村中街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