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4105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河南濮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霞,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启华,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留固镇付村中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C3G91D。
法定代表人:李瑞坤,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濮阳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南科学技术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175352812。
法定代表人:施克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蓉,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濮阳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新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