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28民初9036号
原告:***,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濮阳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红旗路西段路南科学技术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3175352812。
法定代表人:施克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留固镇付村中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C3G9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邢来增、濮阳上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上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上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濮阳上亿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长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