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492号 原告:***,女,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女,1988年3月15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 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南支路。 负责人:***。 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壤塘县罗吾塘前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