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30民初24号之一
原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壤塘县罗吾塘前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9MA62F31N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宏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打铜街58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912LU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宏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5年4月22日,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就争议纠纷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四川众力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