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宜宾天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牟坪镇营业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502民初4322号
原告:***,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宜宾天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江大道宜都崇文综合楼10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C4X2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牟坪镇营业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牟坪镇禹王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98552021T。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天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牟坪镇营业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2021年6月7日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时明确表示不予交纳本案诉讼费,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宾天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牟坪镇营业所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