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1767号
原告: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奋勇街51号2楼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RFE2R92。
法定代表人:陈天赐,总经理。
被告:长兴宇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洪桥镇弁山路工业公司大楼3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G1E8B。
法定代表人:肖光宇,总经理。
被告:宋永强,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宇诚建设有限公司、宋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蚌埠市闽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潇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萧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