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百某公司与重庆华某公司,河南中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19636号
原告:重庆百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中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负责人:***。
被告:河南中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华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重庆百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河南中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百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百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8元,由原告重庆百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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