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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百某公司与重庆华某公司,河南中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19636号 原告:重庆百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中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 负责人:***。 被告:河南中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华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 原告重庆百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某公司重庆分公司、河南中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百某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百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8元,由原告重庆百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1-